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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
2009-05-29 15:10:05  作者:数学  来源:强国论坛  浏览次数:109  文字大小:【】【】【

原题: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则犯罪集团有可能发明不犯轮奸罪的轮奸办法


本帖子要说明一件事情,就是这次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哪怕是有罪后照顾,缓刑,这些犯罪集团其实不关心。犯罪集团甚至不关心邓玉娇被轻判后会不会有他们侵害的女性对象对他们动刀子。

这是因为,犯罪集团也知道,邓贵大被刺死完全是一个特别低概率的偶然事件,一般而言,两个以上的男人要轮奸一个女性,是以极大的概率可以成功的,哪怕这个女性带有水果刀。邓贵大实在是太笨了点或者运气太不好了点,所以犯罪集团是不关心这个的。

而犯罪集团有一件事情是要关心的,就是说,如果他们不断的犯罪,想要最后不落到警察手里,恐怕是很难的。因此,他们更关心的是,在未来早晚落入警察手中的时候,他们犯的罪将被判什么样的刑罚。

犯罪集团其实也知道,象强奸,轮奸这样的罪行,刑罚是很高的,甚至有可能被处死。而犯罪集团又喜欢干强奸轮奸的事情。怎么办呢?当然是要考虑到法律的漏洞,或者可能根本就没有漏洞,不过就是某一个案例导致的某种解释。

因此,就有可能犯罪集团都找到了一种不犯强奸罪的强奸办法,不犯轮奸罪的轮奸办法,那就是在事毕之后,扔给女性一些钱,就不叫强奸轮奸了,而叫“强迫性交易”了,这个罪可能要判的刑会低得多的。因为,就从刑法中明确将强奸罪的正当防卫推到无限,而没有将所谓“强迫性交易”的正当防卫推到无限,也可以知道后者的罪要比前者的轻。因此,犯罪集团在将来犯罪的时候,是会参照邓玉娇案的。比如,他们知道,如果只是不让女性离开房间,如果只是推坐而不是推倒,如果再找两个服务员站在一边,那就不叫强奸轮奸了。

因为,从刑法的考虑上讲,强奸轮奸被称之为恶性案件,而“强迫性交易”属于不那么恶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对前者可以施行无限正当防卫,而对后者只能够施行有限正当防卫的原因。

因此,估计在邓案被宣判之后,就哪怕是说邓玉娇减刑到零吧,但只要坚持了邓有罪,那么,可能再过一年,就会发现我国的强奸案迅速下降,所有的强奸者都知道事后扔一点钱(多多益善少少不拘,实在不行扔一元钱也可以),说“我可是给钱的”,那就成了强迫性交易了。这么一来所有被强奸的女性也就都变成了被强迫而当上的妓女了。

因此,也许在未来,各级公安在向上面汇报工作的时候,就会说:“在大家的努力下,过去的一年,强奸轮奸等恶性案件急剧下降。当然还有问题,就是不太严重的非恶性案件的强迫性交易案大幅上升。”

中国妇女从此减少了许多被强奸的机会,换成了一些强迫性交易的轻微犯罪,罪犯们变得更为礼貌了,不是吃白食了,是不是过得更为幸福呢?

也许从此以后妇女们如果受到侵犯去公安局报案的时候,都是哭诉到“我被强迫性交易了”,或者“我被迫卖淫了”,或者“我被迫成了妓女”,而不是“我被强奸了”,这听上去也文雅一些。不知道这些政府官员的太太女儿们有没有可能被强迫性交易一下子。也许政府官员喜欢这样也说不定,总比先奸后杀要好。而且多少还得点钱呢。这样社会更和谐。

则到时候警察们要追捕的是“强迫性交易”罪犯,因为罪犯也知道自己犯的罪不重,因此也就容易投降,如果知道自己是重罪,有可能反抗就会强一些,就有可能有更多的警察在追捕的过程中受伤害。从警察的安全角度讲,也省事多了。

而我国在海外的一些妇女,在鼓励外国妇女来华旅游的时候,也会自豪地向她们介绍:“在中国,由于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刑事案件,尤其是强奸案大幅度降低,因此,你去中国旅行尽管放心,不会遇到强奸案的,最多,也就是可能有人会对你进行强迫性交易。那虽然也不幸,但是好歹你还可以得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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