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最近播出一条新闻:某收藏家通过拍卖公司竞争,花费200余万元巨资买下一幅“吴冠中名画”,同时缴纳拍卖公司佣金23万元。尚健在的吴冠中老先生看到这幅“吴冠中名画”后,在上面亲笔写下了“此画非吴冠中所画”的鉴定结论。
200余万元巨资从拍卖公司买下的竟然是赝品,并且已经被吴冠中老先生亲笔宣判死刑,再无鱼目混珠可能,任凭谁碰上都会义愤填膺。收藏家同拍卖公司交涉一无所获后,一纸诉状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
出乎收藏家和所有人意外,一审法院判决收藏家败诉。
拍卖公司辩称:
一、谁对“吴冠中名画”具有真假鉴定权,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排除吴冠中成名后,否认自己稚嫩之作的可能。
二、拍卖公司早已公布拍卖条例,拍卖品请事先审查清楚,事后发现瑕疵,拍卖公司概不负责。
法官也很同情收藏家。但法官的天职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我认为:法官不能舍本逐末。我们不能生活在一个头足倒立的世界。
我在“人大经济论坛”马克思主义频道上宣传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抨击、刁难、反对声此起彼伏。其中,既然劳动价值论是经济学基本理论,等价交换原则是经济学基本规律,为什么古文物与名人字画会出现“天价”,就是某些人用以对付劳动价值论的尚方宝剑。
现在,我来回答古文物与名人字画为什么会出现“天价”,对“吴冠中名画案”赋予经济学理论及法律思考。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出:
“所有商品共同的社会实体是什么呢?这就是劳动。为要生产一个商品,就必须在这个商品上耗费或投入一定量的劳动。并且我不是简单说劳动,而是说社会劳动。如果一个人生产一个物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直接需要,是为了供自己消费,那他所创造的就是产品而不是商品。他作为一个为自己工作的生产者,与社会没有任何关系。
当我们把商品看做价值时,我们是只把它们看做体现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谓结晶了的社会劳动。从这个观点来看,它们所以能够互相区别,只是由于它们代表着较多或较少的劳动量。例如生产一条丝手巾也许比生产一块砖所耗费的劳动量要多。但是劳动量是由什么来测量的呢?是由劳动所经历的时间,如小时、日等等来测量的。为了能够用这种尺度来测量劳动,就必须把各种劳动化为平均的或简单的劳动,作为它们的单位。
于是我们便得出下面的结论:商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或它们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商品所含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即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所以各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耗费于、体现于、凝固于各该商品中的相应的劳动量或劳动额来决定的。凡生产商品中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相同,则商品中所含的相当数量也相同。或者说:一个商品的价值对另一个商品的价值的关系,相当于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对另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的关系。”
古文物是古人劳动时间的结晶。流传在世的古文物非常希罕。大量古人的劳动时间凝固在屈指可数的少数甚至唯一的古文物上,其价值同现代复制品当然无法同日而语。另外,人们收藏古文物,已不在意它们本来的使用价值。古文物在认识人类发展史上的意义及鉴赏、研究、保值方面独一无二,绝无仅有。这才是古文物价值连城的关键所在。
最近,伊拉克记者扎伊迪向来访的美国布什总统愤怒投掷出了两只“鞋弹”,抗议布什总统决定发动伊拉克战争,给伊拉克人民及阿拉伯民族造成了巨大灾难。阿拉伯一位商人已表示愿出资1000万美元收购其中的一只“鞋弹”。扎伊迪的两只“鞋弹”本身不会超过1000美元,其他任何人也不会出价1000万美元去收购。但那两只“鞋弹”记录着历史事件,那位阿拉伯商人敬佩扎伊迪为千古流芳的民族英雄,偏偏愿意出价1000万美元收藏,其他人谁可奈何?
齐白石、徐悲鸿、张大千、吴冠中等著名画家是现代社会的卓越代表。他们的字画将代表现代人类社会劳动的成果流传后世。
众多的社会劳动时间凝聚在少数商品上。或者说,少数商品上凝聚着众多的社会劳动时间。这就是古文物和少数名人字画价格非同一般的经济学解释。
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其实很多。付出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大年”的水果比“小年”的水果便宜;丰收年景的粮食比灾害年景的粮食价格低;大工业机器批量生产的产品比“个体经济”、“私人经济”的手工产品更具竞争优势。
“物以稀为贵。”在马克思经济科学理论中,天经地义。
齐白石、徐悲鸿、张大千、吴冠中等画家的名画究竟是否值得以百万元、千万元为计价单位?
200万元对于“吴冠中名画”来说究竟属于“在高位运行”还是“在低位运行”?
同那两只“鞋弹”一样,这些统统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个人自由,跟经济学理论无关。在目前经济学理论遭到践踏,中国广大工人、农民沦落为“弱势群体”,少数“社会新阶层”想方设法谋求暴利、暴富的疯狂年代,才会出现许多不可理喻的荒唐。作为学者,我们必须头脑清醒,不能反过来拿那些异乎寻常荒唐事否定经济学理论。
(英)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四章论货币的起源及其效用中指出:
“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一个人自己劳动的产物便只能满足自己欲望的极小部分。他的大部分愿望,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满足。于是,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
商业社会,诚信为本。
拍卖公司既然拍卖“吴冠中名画”。不言自明,它就意味着对“吴冠中名画”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既然拍卖的是“吴冠中名画”,就不存在“吴冠中不愿意承认幼稚之作”的可能。
拍卖公司既然辩称吴冠中本人对“吴冠中名画”的真假还没有法定的鉴定权。它就应当告诉收藏家和法官,谁有最终鉴定权?法律上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拍卖条例既然只是声明不对拍卖品的瑕疵承担负责。按照常识,瑕疵是缺点、毛病。无论如何,超过50%的瑕疵就不再是瑕疵而是错误。100%的瑕疵就不再是错误而是假冒。瑕疵不包括赝品,不包括“吴冠中名画”并非吴冠中所画的荒谬绝伦。
我们会承认母体分娩出来的各种先天性残疾婴儿具有人权。可是,我们绝对不会容忍“狸猫换太子”。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服从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探求法的精神。”
且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已明确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商品实行“三包”。即使没有这些法律条款,法官也应当判决拍卖公司败诉,返还收藏家全部200余万巨款。否则,我们无法摆脱坑蒙诈骗、假冒伪劣,也将永无社会公平、公正、进步、和谐可言。
曹雪芹《红楼梦》中的警言值得法官和我们所有旁观者深思:假做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但愿本文能够对收藏家的最终胜诉助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