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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整体论
2009-05-24 12:56:39  作者:[美]蒂莫西·希尔    来源:译言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9年第9期

一 、导论

 

一位新近的作者提出疑问说:“马克思是与有机论的传统一样,也确信整体于部分这个本体论的优先原则吗?抑或,他的整体论仅仅具有方法论的涵义,而不具有本体论的涵义吗?”(马丁·杰伊:《马克思主义与总体》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 1984)第65页)

 

这个问题引发了我们下面要探讨的问题。保守的答案是:马克思的整体论的确“仅仅”具有方法论的涵义,而不具有本体论的涵义,即便任何一种本体论都可以归于马克思的名下,那也一定是个体论的(individualistic)。

 

马克思的阐释者们一般都论证(或设想):马克思曾有过某种形式的整体论或“有机论”,例如:捷尔吉.卢卡奇(捷尔吉·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剑桥,MIT出版社,1971),“什么是正统马克思主义”和“具体化”),贝特尔.奥尔曼(贝特尔·奥尔曼:《所有权的转移》(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1,详见第一部分:相互关系的哲学 第27 --43页),梅尔文.雷德(梅尔文·雷德:《马克思对历史的解释》(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见第二章“有机结构”中关于马克思的“有机模式”的讨论,第56--85页)的著作即如是说。大多数阐释者都承认:正如杰伊写道的:“……马克思的确是一位整体的思想家。‘总体(totality)’一词,或<它的>诸如‘整体(the whole)’之类的同义词作为正面用语经常出现在他的著作之中”。(《马克思主义与总体》,同注①,第61页)另一方面,个别的阐释者论证说:马克思曾持有某种形式的个体论。例如:卡罗尔.古尔德(卡罗尔·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剑桥,MIT出版社,1978),参见第一章:“社会的本体”,第1--39页),路易.迪蒙(路易·迪蒙:《从芒德维尔到马克思》(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3),见第七章:“从青年马克思的革命誓言到(德意志意识形态)”,第111--145页),莱尔德.阿迪斯(莱尔德·阿迪斯:《社会的逻辑》(明尼阿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75)第187--190页)的著作即如是说。

 

那些把马克思看作是整体论者的与那些把马克思看作是个体论者的都证明:好像他们提出了相互抵牾的关于马克思的解释,其中必有一个是绝对的终极真理。但是,如果我在这里提出的这个命题在实质上是正确的话,那么就可以提供一个近乎合理的关于马克思的解释,并且可以阐明人们为什么持有两种(所谓)对立的有关马克思的观点。两种观点都含有一个真理的内核,因为,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既是一位整体论者,又是一位个体论者。

 

在做一些必要的区分之前,我想做两种提示性的说明,首先,本文只是对我们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发现的、从而可以合乎情理地认为识他本人所具有的一些观点的重要意义的探讨,而不是评价任何本体论或方法论本身的真理性。其次,由于马克思所关切的,主要是社会及历史问题,而不是形而上学问题,因此,我个人仅仅认为:即便任何有关整体论和个体论的观点都可归于马克思的名下,那它们也一定是形而上学的个体论和方法论上的整体论。至于什么是“真正的马克思”所要说的,这并不是本文直接涉及的问题。对于许多实质性问题(参见沃尔特·亚当森:《评梅尔文·雷德<马克思对历史的解释>、威廉·肖<马克思的历史理论>、G·A·科恩<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历史与理论》第19卷<1980>第186--204页)),是否存在什么“真正的马克思”,这一点尚不清楚。由于马克思一般说来对本体论问题不感兴趣,因此,尤其是:他是否有过对这个问题的深思熟虑的看法也未可知。

 

        判定马克思在哪些方面是或者不是整体论者的首要的,也是关键性的区别,是形而上学(或本体论)与方法论之间的区别。在开头的那段引文中,马丁·杰伊在其一方面承认某种仅仅是方法论上的整体论,另一方面又承认有机论传统(一种本体论上的整体论)的时候,就暗示了某种与这种区别相类似的区别,尽管与这种区别并不完全一致。其他一些人,例如理查德·米勒和莱尔德·阿迪斯也做了或者暗示了这种区别。(理查德·米勒:《分析中的马克思》(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4)第221页。莱尔德·阿迪斯:《社会的逻辑》,第38--40页)

 

        这种区别可辨明如下:本体论与叙述(descriotion)的上下文有关,即与最后的分析中所存在的东西有关。可以说,一个玄学家的志向,就是要描述世界上所存在的东西,确定事物的真正本质。另一方面,方法论与阐释(explanations)的上下文有关,即与事物是怎样被考察,或怎样被阐释的有关。这通常虽然也许并不总是牵涉到对规律的应用,或牵涉到为达到某一给定目的而按照一定程序必须采取的步骤所作的详细说明。

 

 一旦我们承认本体论与方法论之间的这种区别,我们就须辨明个体论与整体论之间的区别。简而言之,个体论者着眼于各个个体或部分,而整体论者则着眼于结构或有机的整体。

 

      上述这两类区别共同引伸出两对在逻辑上各自独立的理论立场,即:(Ia)形而上学的个体论,(Ib)形而上学的整体论;(2a)方法论上的个体论,(2b)方法论上的整体论。

 

    (社会的)本体论上的个体论和整体论之间争论的问题是:社会客体是否具有单一特性,就是说,社会客体,例如,劳联-产联、法国社会、美国哲学协会,是否有某种不能完全根据其所由构成的各个个人和物的个性特征和关系来加以界定的特性。至少在原则上,能够完全根据各个个人及物的个性特征和关系来界定的特性即为综合特性;就是在原则上也不能根据各个个人和物的个性特征及关系来界定的特性即为单一特性。因而,形而上学上的个体论者坚持社会客体的所有特性都是综合特性的观点;而形而上学上的整体论者则坚持社会客体的某些(至少有一种)特性是单一特性的观点。(这里我仅仅是假定;单一特性的例证是存在的必要条件(尽管也许不是充分条件))

 

    (社会的)方法论上的个体论与整体论之间争论的问题是:在最佳的(或唯一的)阐释中,是否需要涉及社会客体的特性或关系。因而,方法论上的个体论者认为:最佳的阐释只涉及各个个人和物的个性特征及关系;而方法论上的整体论者则认为:最佳的阐释必须涉及社会客体的特性和关系。

 

    假定我们对上述这些区别的描述是正确的,那么持有下列四种主张中的任何一种就可能是合理的:(1)在形而上学上和方法论上都主张个体论;(2)在形而上学上主张个体论,而在方法论上主张整体论;(3)在形而上学上和方法论上都主张整体论;(4)在形而上学上主张整体论,而在方法论上主张个体论。尽管方法论也许确实是以本体论为前提,

但事实并不是:方法论(作为方法论)以某个特定的本体论为前提。因此,一种形态的个体论不必强求与另一种形态的个体论在逻辑上一致;一种形态的整体论也不必强求与另一种形态的整体论在逻辑上一致。固然,大多数主张此一形态的个体论的哲学家也持有另一种形态的个体论观点,而大多数主张此一形态的整体论的科学家也持有另一种形态的整体论观点,这也许是事实。但是,就算这是完全确凿无疑的事实,那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凭经验观察而得的经验而已。(实际上,这就是说:有可能心理学的定律主张在两种个体论或两种整体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也许是统计学上的联系),而逻辑学的法则却否认这种联系)

这样,本文拟将归于马克思名下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个体论,即社会客体根本没有但一特性的观点;和方法论上的整体论,急,最佳的阐释必须涉及到社会客体的特性和关系的观点。(我还要说一句,这种立场并不十分少见。例如,罗伯特·诺兹克似乎就是采取与此相同的立场,尽管他是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见诺兹克:《无政府状态、国家、乌托邦》(纽约,基础书籍股份有限公司,1974)第22、32--33页)

 

二、作为形而上学的个体论者的马克思

 

那么,对马克思来说,什么是社会客体的本体论状态呢?社会客体是否有什么单一特性呢,乍看起来,在他的著作原文中似乎有两种相反的论据。第一,有那么几段论述似乎是在明确而强有力地否定“活力论”或“有机论”,这种“活力论”或“有机论”赋予整体(结构)以超越其由以构成的各个组成部分之外的内在活力。这似乎是马克思早期著作中的情形,这种情形特别表现在《哲学的贫困》(1847)、《经济学哲学手稿》(1844)、《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1843)、和《神圣家族》(1844)的几段论述中,分而列之如下:“普鲁东把社会个性化;他使社会变成作为人的社会,一种决非由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因为它有自己的特殊法则,这些法则与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毫无共同之处,他有‘自己的理性’,这种理性不是普通人的理性,而是丧失人之良知的理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8页(译文略有改动))“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同上,第42卷,第122页)“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同上,第1卷,第262页)“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可以说,‘历史’并不是把人类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一个独立的个性。历史不过是追求者自己目的的人类的活动而已。”(同上,第2卷,118页)然而,在另几段论述中马克思则使用了有机论者的语言,故而看起来像是采取了前面那几段论述似乎会否定的那种立场。例如,在《资本论》第1卷德文第一版(1867)序言中,马克思显然是运用了系统分析:“……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定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同上,第23卷,第12页)“身体,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比身体的细胞容易研究些。而且,在分析经济形势的过程中,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然而,在资产阶级的社会中,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同上,第23卷,第8页(译文略有改动))

为了戳穿这两种肤浅的论据,现在我们回到刚才提出的那个问题:照马克思看来,社会客体(诸如:国家、经济体制、桥牌俱乐部)是否具有单一特性。对于这个问题,可能会考虑到两种简洁的回答;然而,这两种回答都是必须马上被放弃的。

首先,或许会这样论证:由于马克思忘记了明确地指出和描述社会客体的单一特性因而可以把形而上学的个体论归于疏忽大意的马克思名下。当然,这种论证会设想:要是一位形而上学的整体论者,他就会(或应该)举例说明社会客体的单一特性。既然马克思没有这么做,那么根据这个论证,他就应当算是一位形而上学上的个体论者。

然而,这一论证必须于以否定,因为发现、支出、或描述诸社会客体的,甚而至于诸个性客体的单一特性绝非马克思的事业的一部分。如果一个人一般说来对某某问题不加关切,他也就不会指出或描述这样那样的特性。由此推断,任何东西都是与上述这一问题风马牛不相及的。简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什么疏忽罪。问题并不在于马克思到底指出了还是没有指出社会客体的单一特性;而是在于马克思的著述是否暗示了或者在逻辑上包含了这样的意思:社会客体具有单一特性。

其次,或许会这样论证;由于马克思从未做过什么构成定义的还原,因而马克思应当算是一位疏忽大意的形而上学的整体论者。当然,这种论证会设想;要是一位形而上学上的个体论者,他就会(或应该)至少提供一些构成定义的还原、排除社会的模糊语言。既然马克思没有这样做,那么据此而论,他就应该算是一位形而上学上的整体论者。

然而,这个论证同前面那个论证是一样,也是难以令人置信的,因为,正像指出社会客体的单一特性不是马克思所关切的一样,做构成定义的还原也不是他所关切的。如果一个人一般说来对这一问题不加关切,他也就不会提供什么构成定义的还原,由此推断,任何东西都是与上述这一问题风马牛不相及的,这也正是不存在什么疏忽罪。(1)因此问题不在于马克思是否在实际上做过什么构成定义的还原,而是在于马克思的著述是否暗示了或在逻辑上含有这样的意思:社会客体的特性可以全部定义式地还原为各个个人及各个人物的个性特征和关系。

那么,马克思的著述是暗示了或在逻辑上含有:社会客体具有单一特性这一意思呢?还是暗示了或在逻辑上含有:社会客体的特性可以全部定义式地还原为各个个人和物的个性特征及关系呢?

马克思的《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至少有一段重要论述是道出了形而上学上的个体论者的观点:“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的,而是表示各互相关系的总和。”(2)初看起来,这一段论述提出的间接到更像整体论,而不像是个体论,因为在这一段中,马克思暗示:社会客体,即社会“大于”或“不同于”共同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的总和)。因此,这段论述是说:无论哪一种社会S都不等于是各个个人X·Y·Z等等的总和、类聚、或聚集。例如,法国社会不等于是共同构成其社会成员总数的五千五百万(大致)个个人的类聚(class);美国哲学学会也不等于是共同构成其会员总数的各个哲学家的群聚(group)。因而,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的,这看起来似乎是与个体论者的见解相左。

但是,这段论述实际上并不悖于个体论者的见解,因为问题是:所“大于”或“不同于”的是什么?照马克思的说法,社会是这些个人寓于其中的那些关系的总和。因此,一个社会S是各个人的关系:X:Y,X:Z,Y:Z等等的聚集。法国社会并不是“大于”或“不同于”那些个人寓于其中的关系的总和的东西,美国哲学协会也不是什么“大于”或“不同于”那些哲学家寓于其中的关系的总和的东西。那么,这里的结论是什么呢?这里并

未含有社会客体的单一特性的意思;相反,作为社会客体的“社会”倒完全被还原成各个个人和物的关系。这是在以本体论的口吻表示个体论而不是整体论

    固然,也许有人会提出反对说:这一描述并不能为比较完整地叙述马克思的本体论指出

一条可资遵循的思路。设想马克思可能原本就不赞成这种个体论和整体论的划分,而主张第三种选择,即(也许)从他所独具的“辩证的”思维方式出发沿着颇不相同的思路进行详细的阐述,这也许是很自然的。尽管在这里我们不能排除第三种选择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应当首先想到我在前面宣布过的那个提示性的说明。我认为,当在本体论问题上一般说不出多少所以然的时候,尤其是在上述这一问题上说不出多少所以然的时候,谨慎的做法是:尽量避免把过多的东西塞进对马克思著述的理解中去。马克思主义者或马克思学学者尚未清晰地描述出某一第三种选择,这也许倒是令人满意的说法。此外,那种设想的“自然性”也许是错误的。这就是说:似乎没有明显的理由猜想马克思在已经有了两种选择的地方仍一味追求某一第三种选择;而在没有足够的理由接受这一特殊情况下的第三种选择的时候,就应当对这种猜想避而远之。因此,结论是:根据两种传统选择开展对马克思的本体论的讨论似乎没有多少好处。

                  三、作为方法论上的整体论者的马克思

    下面这个论题论及马克思关于社会客体的方法论。最佳(也许是唯一的)解释必须涉及社会客体的特性和关系吗?换言之,在详细阐述为达到某一确定目的应当采取的步骤的时候,必定要涉及社会客体的特性和关系吗?我拟将提出两段文字作为马克思的方法论是整体论的这一论断的佐证,并加以讨论。

    第一段摘自《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一节,在这一节中马克思再一次批评了其他政治经济学家的错误,并且指明了政治经济学的正确方法:“因此,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末这就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经过更切近的规定之后,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马克思把早期经济学家的方法指斥为这样一条道路:在这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被蒸发为纯粹抽象的规定(在这里,整体被还原为毫无关系的各部分,或所谓“事实”的东西)。照马克思的说法,政治经济学的正确方法是这样一条道路。在这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在这里,毫不相干的各部分或“事实”又重新回复到整体,于是,其间包含的大量关系便得到理解)。因此,政治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双重的;第一,他必须从整体最初的空洞的表象上升到最简单的规定;第二,他必须从这些最简单的规定回复到关于整体的表象,但这一表象已不再是空洞的,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体(totality)”。因此,早期经济学家们的错误,在于满足于第一项任务的完成。

    在马克思的方法论中,社会客体有着双重的作用,它既是出发点,又是回复点。作为回复点,它是一个总体,这一总体,在本体论上恰恰是各个个人的规定和关系;但在方法论上,它是解释中所要求的总体,是由马克思根据为达到某一确定目的而应当采取的步骤,【《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即对政治经济学的理解予以详细阐述了的。在再现了的社会客体中,人们就会理解各种简单的规定(毫不相干的各部分)以及寓于其全部复杂性、多样性之中的各简单规定(相互联系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在单单只是考虑整体的最初表象的过程中,或者在单单只是考虑简单规定的过程中,都不可能获得这样的理解。

    马克思的方法论是整体论的第二段文字上的佐证出自《资本论》德文第二版(1873)跋。在这一段里,马克思赞许地,而且详细地援引了伊·伊·考夫曼对《资本论》的评论,【《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3页】继而他指出:评论中所描述的东西简直就是辩证方法:“对现象所作的更深刻的分析证明,各种社会机体像动植物机体一样,彼此根本不同。不仅如此,由于各种机体的整个结构不同,它们的各个器官有差别,以及器官借以发生作用的条件不一样等等,同一个现象却受完全不同的规律支配。”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第23页】尽管马克思在这里采用了有机论的语言,但是可以设想:(假定第二段是正确的),他在这里、以及其他大多数场合使用这种语言,仅仅是在类比而已(毕竟,他批判蒲鲁东,正是由于蒲鲁东使用了这种语言)。【参见《卡尔·马克思〈方法论〉》,T·卡弗编译,纽约,1975】然而,尽管马克思批判了蒲鲁东的这种类比,但他本人使用这种有机体的类比并不是出尔反尔,因为马克恩只是在方法论上使用这种类比,而蒲鲁东使用这种类比则是要不得的,因为蒲鲁东的使用不仅仅是方法论上的,而且是本体论上的。

    这一段表现的是方法论上的整体论,这是因为,在这一段里,马克思把诸社会客体描绘成为这样一些整体;在这些整体中,同一个部分由于所处的结构不同,因而会受不同规律的支配。因此,支配人口的规律是由其特定社会的人口规定的。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人口规律就不同于支配封建社会中的人口的规律。其次,生产力的规律亦因不同的社会而变化,例如,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支配生产力的规律不同于前封建社会或东方专制国家中支配生产力的规律。既然:如果(相互联系的和毫不相干的)各部分受一定规律的支配是由于它们处于这一结构而不是另一结构,那么最佳(合乎规律的)解释中就应当提及这一结构(或它的某些特性),那这就是方法论上的整体论。这是因为,如果某一特定规律在其陈述中并不涉及:某一特定的部分是这一结构或社会客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那这一规律就是不适用的。当然,这仅仅是说:在合乎规律的解释中必须提到社会客体的特性或关系,而不是说这种特性是单一的,还是不是单一的。

    此外,这种各社会同各动植物一样也是互不相同的观点是没有什么疑义的。这种观点可以被理解为含有这样的意思:适用于各社会,各动植物的条件,只是具有某种同一性而已,即,两个社会(两个植物,或两个动物),如果,而且仅仅是如果(1)它们具有相同的互不联系的部分、(2)它们具有相同的相互联系的部分、(3)这些相同都分寓于同一的关系之中,那么它们就是同一的。

    因此,看来马克思关于方法论的著述是与方法论上的整体论的论点是一致的。在政治经济学中,社会客体既是研究和解释的起点(alpha),亦是研究和解释的归宿(omega),而且,政治经济学的合乎规律的解释要求提述到社会客体或它们的特性。

    然而,我们不要忘记,马克思的方法论,在某种有限的意义上来说,也是个体论的,例如:在《资本论》德文第一版(1867)的序言中,马克思写道:“在浅薄的人看来,分析这些〔经济的〕形式好象是斤斤于一些细微末节。这的确是细微末节,但这是显微镜下的解剖所要处理的那些细微末节。”(《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第8页,译文有改动)马克思关注的是要素以及规律、解释和理解之中的整体,这些“要素”是作为要素的个体事物,它们是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些要素不是别的什么,正是那些简单的规定,即所谓“稀薄的抽象(thin adstractions)”,这些“稀薄的抽象”必须规定出整体或社会客体这一概念的涵义和内容。如前面曾经说过的那样,这是马克思所认为的政治经济学的第一项任务。如果我们不精心的话,那么就会由于仅仅看到这个第一项任务、看不到整体在马克思的方法论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而把马克思看成是一位方法论上的个体论者。

    为了弄清有人何以把马克思(错误地)看作既是方法论上的又是本体论上的整体论者,很值得一提的是:D·C·菲利浦斯对社会科学中的整体论的类型所作的划分(D·C·菲利蒲斯:《社会科学中的整体思想》(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6))照菲利浦斯的说法,有三类基本的整体论原则;(1)第一种类型的整体论采纳了有机论中的五个论点;(2)第二种类型的整体论认为:一个整体,甚至在人们对其进行研究之后也不能依据这个

整体的各个部分来解释这个整体;(3)第三种类型的整体论认为:使用与整体及其功能相关的术语是必要的。这三种类型的整体论,其中每一种都可以恰当地适用干马克思的著述,但每一种“仅仅”是方法论上的。

    第一种类型的整体论所采用的有机论的五个论点是:

    1、那种以生物化学为典型代表的分析方法,在应用于某些情况时证明是不适用的,例如:生物机体、社会、甚至整个现实世界;

    2、整体大于它的各个部分之和;

    3、整体规定着它的各个部分的性质;

    4、如果认为部分是与整体相分离的,那么部分也就无从理解;

    5、各部分是呈动态地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在马克思看来,第一个论点的确切意思似乎是:“分析的方法”,如果:(i)它是探求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整体内部所包括的某一个类型的单个部分的普遍规律;(ii)或满足于对毫不相干的各部分的纯粹规定,那么这种方法是注定要失败的。第二个论点,整体大于它的各个部分之和,在马克思看来,其意思是:社会客体(例如一个工会)大于其各毫不相干的各部分的总和,因为相互联系的各部分是关键性的部分。第三个论点,所谓整体规定着部分的性质,其意思是:整体规定着部分的合乎规律的性质,即,部分之所以受规律的支配,是因为它是某一特定种类的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再者,如果认为部分是与整体相分离的,那么各部分也就无从(完全)理解,这意思是说:完整的表象只有在从简单的规定回复到总体之后才能获得。最后,各部分是呈动态地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这意思是说:在整体的各单个部分之间存在着:例如,因果上的和逻辑上的联系。因此,可以认为马克思的著述与这五个有机论的论点是一致的。但是这种有机论仅仅是方法论上的,它几乎没有提及、暗示或者规定出整体的单一特性。

    菲利浦斯所描述的第二种意义上的整体论,显然是方法论的,因此无须做特别阐述。

    最后,第三种类型的整体论可以被认为是与本文的论点相一致的。因为,如果这个论点是正确的话,那么,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涉及整体及其特性的术语在解释的上下文中就是必要的,尽管它们在描述的上下文中是不必要的。

    现在,我们可以理解马克思是何以既被人们解释为一位个体论者又被人们解释为一位整体论者的了;就可以理解如果作出前面的那些区分,那些彼此争执着的观点何以是不必要的了。于是,我们可以建议:那些把马克思看作是整体论者的人们要特别注意,或认真对待马克思的方法论,由此得出马克思是整体论者的印象;而那些把马克思看作是个体论者的人们特别要注意、或认真对待有关本体论的(相当有限的)著述,由此视马克思为个体论者。(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把马克思看作是一位整体论者,而卡罗尔·古尔德在《马克思的社会本体沦》中把马克思看作是一位个体论者)

                              四、结论

    然而,马克思对这种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差别会怎样描述呢?马克思又是根据什么主张

整体主义的方法论,而摈弃整体主义的本体论呢?

    对马克恩来说,整体的极大重要性在于:必须予以改变的是整体,而不仅仅是部分。马克思是一位革命家、活动家,并且毕生大部分时间流亡异国他乡,他的写作目的并不在于宣布自己的学术见解,亦不在于纯粹的分析,而是在于彻底改变现存事物。着意强调彻底的改变这一点,早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那著名的十一个论点中就已明显地显露了出来:“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页】后来,即1873年,在《资本论》德文第二版跋中,这种改变的重要意义又一次得到了印证:“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了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页】须指明的是,这种改变的关键之点在于它的彻底性和整体性。马克思所感兴趣的不是仅仅改变工人同机器,或银行贷款员同潜在的房主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仅仅改变工人的阶级意识。当然,这些都必须改变,而且工人阶级意识的改变是彻底改变所必备的先决条件;然而,马克思所感兴趣的是推翻整个现存秩序,正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1859)中写道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会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83页】

    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整体的彻底变革是由各单个个人的、以及各个物的个性特征和相互关系的改变构成的,但并不是由个别部分或个别关系的改变构成的。当前面提到的诸事物同其他事物一道发生变革之时——即,当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被取代之时,阶级结构遭到破坏之时,以及物质生产力达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之时,彻底的改变便随之发生。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马克思关于政治经济方面彻底变革的主张构成了他对方法论上的个体论的批判的基础。由于方法论上的个体论只能提出一些简单的规定和稀薄的抽象,因而他不能指出从整体的完整表象中体现出来的彻底变革的意义。诚然,它有系统地掩盖了这种变革的必要性。只有当已被抽象的各部分再现为整体之后,只有当它们之间的关系得到充分理解之后,方能看出彻底变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译自美《哲学史季刊》198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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