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刑法》,不明来源财产应视同贪污受贿罪论处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2月4日,重庆市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文强一案的公开庭审进入第三天。在当日的质证中,文强的3094万余元巨额身家底细在庭上悉数曝光,但一家三口能对家庭财产说清来源的收入仅有400余万元。(2月5日广州日报)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家里究竟有多少钱,对很多官员来说的确是个难题,今天这个送几万,明天那个送几十万,要不记账,哪个记得住是哪里来的那多钱?至于合法收入,那就很容易算了,每月工资多少,即使是总理也一清二楚,没有哪个单位因你是头儿多给你开一分钱。不过就这些年被揭出的贪官来说,几乎没有一个人没有不能说明来源的收入。这里的确有一部分人是说不出来,但确实也有一部分人是明知道这些钱是哪里来的,就是不想说出来源。这里一个原因是贪官想保护行贿者,另一个原因就是想减轻罪行,逃避处罚。因为我们的刑法对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和能说明的财产量刑是不一样的。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很明显,即使不能说明其来源的数额再大,最多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贪污罪罪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则是:“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就以文强来说,将近2700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如果按非法所得论,最多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要按贪污受贿论处,那就是毙几次都够格。因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有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即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处罚是相同的。如此一比较,非举证哪个贪官还愿意说明其财产来源呢?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其实但凡贪官,无论其能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不是贪污,即是受贿,即使你当的官再大,天上也不会掉下银子偏落到他头上,人人心知肚明。因此,要制服贪官,让贪官得到应有的惩罚,必须修改《刑法》。不然这些人永远不会说明其财产来源。这一方面放纵了行贿者,另一方面纵容了贪官犯罪。反正我死猪不怕开水烫,不说明财产来源你就无法按贪污受贿罪论处。如此下去,将有多少贪官逃脱惩罚,又有多少行贿者逃脱惩治?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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