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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急了也咬人,逼急了的农民工呢?
2010-02-05 11:28:42  作者:石飞  来源:博客中国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原题为:兔子急了也咬人    

 

     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都吆喝“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上印着,红头文件上写着,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作重申,然而一到了现实中,农民工就成了任人踩踏的稀泥。


  2月1日《工人日报》报道:河南洛阳市新安县李红军等4名农民工给包工头武某打工,5000元工资被拖欠,多次索讨无果。到后来,武某躲而不见,连电话也不接。临近年关,讨薪无望,4名农民工只好打点返乡待年后再说,不料在车站巧遇了武某。他们把武某“拉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解决欠薪问题,但还是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把武某拉到旅社轮流看守,并打电话通知武某家人,称发工钱之后放人。武某亲属报了警。新安警方接报后,“迅速出击”,“地毯式排查”,找到武某后,当即将4名农民工关进拘留所,至第10天获保释。


  读罢这条新闻,我欲哭无泪,惟有悲哀——为农民工——如同一滩稀泥,谁想怎么踩踏就怎么踩踏。


  事件发生后,当地市、县两级总工会领导出面斡旋,向当地政法、公安、检察机关求情,称农民工“不懂法、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感到遗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对此,我很气愤。在某些官僚的眼里,“不懂法”成了农民工的“专利”,如黥刑于面。在这一事件上,开始农民工可是循法办事的呀!首先他们把逃薪老板“拉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解决欠薪问题”,“没有结果”,才把逃薪老板扣作人质。报道没有交待这个“有关部门”是谁。我揣测,恐怕首先是劳动部门,要么是当地总工会,要么是公安机关,别无可能。这些懂法的而且有权帮助农民工解决问题的“有关部门”却让农民工的信任和冀望“没有结果”,沦为绝望,这才有后来农民工扣人质的情节。如果说,农民工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那也是“有关部门”不作为逼迫所致,“逼良为娼”是也。


  我认为,真正不懂法的,不是农民工,恰恰是那些信誓旦旦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拖欠工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怎么不见“责令”呢?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自诩是劳动者“娘家人”的当地工会组织怎么不帮助农民工向法院申请下达“支付令”?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欠薪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劳动部门检查监督缺位、失职渎职有直接关系。据此,劳动部门负有赔偿欠薪的责任。怎么不见行动?


  至于当地警方的作为,则十分荒唐和不近情理。不就是欠薪扣工头当人质、偿还欠薪就放人的事吗?且未造成后果。警方有义务教育工头偿还欠薪,对农民工的不当行为予以谅解、免罪。他们倒好,只字不提欠薪,光拘农民工了事,并且一关就是10天。若不是给市、县总工会的面子,还不知如何重罚呢?


  4名农民工受了10天牢狱之灾,地方党委、政府、政法、公安、检察、劳动、工会等头头脑脑都晓得了真相,理当作主把欠薪给讨了,即便工头有困难,地方政府也应该先行垫付(这样的例子很多),让农民工化悲为喜、揣着血汗钱回家过年。结果呢,牢狱罪白受了,只落个工会的表态“力争以最快的速度”为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薪水。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工会介入妥善解决争端”吗?活见鬼!


  该长篇新闻反复强调: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采取正当、合法手段进行解决。现下的问题是,如果“采取正当、合法手段”没有人管,就像李红军等4名农民工那样,把欠薪者“拉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解决”没有结果,又该怎么办呢?难道农民工命里注定只有当稀泥的份,任由老板踩踏,任由权力者踩踏?


  中国坊间的警语说,“兔子急了也咬人。”被逼急了的农民工“铤而走险”的极端的恶性的报复事件已经发生的够多的了,近来媒体几乎天天有报。是不是那些官贵勾结的利益集团,还嫌不够多、不够激烈、不够震撼?是不是还要借农民工年关返乡之机,在欠薪等最要命的侵权问题把“稀泥”踩踏得更极致更残酷更无人性?那就请“利令智昏”“得意忘形”地干和自食恶果吧!


◎新闻链接http://news.workercn.cn/onlinepaper/2010_02/01/GR06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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